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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职工着装管理,规范铁路职工仪容仪表,树立铁路良好形象,提高铁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全局所有在职职工,包括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车务段、客运段、货运段、工务段、电务段、供电段等各级单位。第三条铁路职工着装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范,整齐划一:(二)文明礼貌,展现形象;(三)便于工作,提高效率;(四)注重实效,逐步完善。第二章着装标准第四条铁路职工着装分为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手套等。第五条工作服:(一)男职工:夏季着白色短袖衬衫,配深色长裤;冬季着深色棉衣,配深色长裤。(二)女职工:夏季着白色短袖衬衫,配深色长裤:冬季着深色棉衣,配深色长裤。(三)冬季加穿防寒服,颜色与工作服相协调。第六条工作帽:(一)男职工:夏季佩戴白色工作帽,冬季佩戴深色工作帽。(二)女职工:夏季佩戴白色工作帽,冬季佩戴深色工作帽。第七条工作鞋:(一)男职工:夏季着黑色皮鞋,冬季着黑色棉鞋。(二)女职工:夏季着黑色皮鞋,冬季着黑色棉鞋。第八条工作手套:(一)冬季工作手套,颜色与工作服相协调。(二)根据工作需要,佩戴绝缘手套、防寒手套等。第九条特殊岗位着装:(一)客运岗位:着统一制服,配白色手套。(二)货运岗位:着统一制服,配白色手套。(三)工务、电务、供电岗位:着统一制服,配安全帽、工作手套等。第十条着装要求:(一)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手套等必须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有破损、污渍。(二)着装时,衣领、袖口、下摆等应整齐对齐,不得有歪斜、卷起等现象。(三)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手套等不得擅自更换、改装。第三章着装管理第十一条铁路职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手套等。第十二条铁路职工应妥善保管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手套等,不得遗失、损坏。第十三条铁路职工着装时,应保持仪容仪表整洁,不得留长指甲、染发、烫发等。第十四条铁路职工在工作期间,应按要求着装,不得擅自脱去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手套等。第十五条铁路职工因工作需要,确需更换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手套等时,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换。第十六条铁路职工着装不符合规定,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七条铁路职工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手套等损坏、丢失的,应按原价赔偿。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对严格遵守本制度,着装规范、整洁的铁路职工,所在单位应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着装不规范的铁路职工,所在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铁路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内容仅为铁路着装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以下为详细内容:一、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手套等物品的采购、分发和管理第十二条铁路局应设立专门的着装管理部门,负责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手套等物品的采购、分发和管理。第十三条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手套等物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局的规定进行,确保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第十四条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手套等物品的分发应按照单位、岗位、工种等进行分类,确保每人一份,不得出现遗漏、重复等情况。第十五条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手套等物品的保管应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并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物品损坏、丢失。二、着装检查与监督第十六条铁路局应定期组织着装检查,对职工的着装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七条着装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抽查、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确保检查全面、客观。第十八条着装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