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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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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系统的保密工作,保护国家铁路利益,维护铁路系统的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铁路系统的各级单位及工作人员,在铁路系统内涉密工作中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铁路系统的保密工作应遵循保密原则,即依法保密,科学保密,依规保密,依级保密。第四条铁路系统的保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保障国家铁路系统的保密工作得以落实。第二章保密管理第五条国家铁路系统设置保密委员会,负责决定重大涉密问题及保密工作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第六条国家铁路系统的各级单位应当设立保密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第七条保密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保密工作人员,责任明确,权责一致。第八条铁路系统的保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涉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和非涉密等级。第九条对铁路系统的绝密、机密和秘密级文件、资料和信息,应当实行定密、专人负责、限时审批和限定范围查阅的制度。第十条对铁路系统的绝密、机密和秘密级文件、资料和信息,应当依法保密载具,不得在非规定场所查阅和转移。第十一条国家铁路系统应当加强对外涉密活动的管理,实施审批和核准制度。第十二条国家铁路系统应当定期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培训,保证他们具备必要的保密工作技能和知识。第三章保密责任第十三条铁路系统的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相应的保密责任。第十四条国家铁路系统在涉密工作中,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安全意识,牢记保密责任,切实保守国家秘密。第十五条国家铁路系统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违反了国家秘密法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惩处。第四章保密监督第十六条国家铁路系统应当建立保密监督检查制度,对涉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提高保密措施的执行效果。第十七条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铁路系统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铁路系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事项,应当参照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国家铁路系统的其他保密文件和制度如与本制度相悖,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一条国家铁路系统在保密工作中,应当与其他国家机关相互配合,加强信息的共享,确保国家铁路系统的保密工作协调有序。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铁路系统保密委员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国家铁路系统保密委员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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