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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轮轴探伤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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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轮轴探伤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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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轮轴探伤作业指导书6.1综合要求6.1.1人员要求(1)探伤人员近距视力(或矫正近距视力)应≥5.0、非色盲;了解货车车辆构造,掌握货车轮轴基本知识;新上岗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2)探伤人员应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委员会颁发的相应超声波、磁粉探伤技术资格证书。从事轴承超声波、磁粉探伤人员,可取得其他工业部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颁发的探伤技术资格证书。(3)持2级及以上探伤技术资格证书的探伤人员,须经铁路局车辆主管部门、工厂(公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独立从事探伤工作。(4)1级探伤人员应在2级及以上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相关的探伤工作,指导人员须在探伤记录上确认并签章(签字或盖章)。(5)各单位应保持探伤人员的相对稳定,1级人员调动应经过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2级人员调动应经过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3级人员调动应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6.1.2环境要求(1)探伤作业应在独立的工作场地进行,探伤工作场地应整洁明亮、照度适中、通风良好,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0℃~30℃范围内。(2)探伤工作场地应远离潮湿、粉尘场所;探伤设备所用的电源应与大型机械动力电源线分开并单独接线。6.1.3探伤设备、器材管理(1)探伤工艺装备及仪器、探头、试块、磁粉是保证探伤质量的重要基础,符合相关规定并检定或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超声波探伤仪(机)和磁粉探伤机须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修。(3)大型探伤设备应接地良好,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超声波探伤与磁粉探伤的工作场地须保持适当的距离,避免相互干扰。6.2探测规定6.2.1轮轴、轮对、车轴超声波探伤(1)LZ40钢车轴的轮轴、轮对第一次组装时间达到5年,LZ50钢及LZ45CrV钢车轴的轮轴、轮对第一次组装时间达到6年,或虽未达到上述年限但已经过重新组装,每次进行二级修及以上修程时,均须对车轴施行全轴穿透探伤检查、对轮座镶入部施行超声波探伤检查;轮轴还须对轴颈根部或卸荷槽部位施行超声波探伤检查。(2)对轮轴进行超声波探伤作业时,若仅采用手工作业方式,须对全轴超声波穿透探伤、轴颈根部或卸荷槽小角度超声波探伤施行两次探伤检查,且两次探伤作业不得由同一探伤人员完成。(3)A型显示微机控制超声波自动探伤后,对轮轴须进行全轴穿透和轴颈根部(卸荷槽)手工超声波复探,对轮对须进行全轴穿透手工超声波复探;若A型显示微机控制超声波自动探伤发现缺陷时,还须采用手工超声波探伤方式施行超声波复探。以上探伤以手工超声波探伤结果为准。(4)检修车轴在压装前,须进行超声波穿透探伤检查。(5)车辆颠覆或重车脱轨时,须对全车轮对施行全轴穿透探伤检查和轮座镶入部探伤。6.2.2轴承外圈超声波探伤新制和大修轴承外圈须施行超声波探伤。6.2.3轮轴、轮对、车轴磁粉探伤轮轴、轮对、车轴须按下列规定施行复合磁化荧光磁粉探伤检查:(1)新制车轴的再加工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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