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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验收规程发布部门:铁道部发布文号:铁运[1999]90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三章验收室的编制定员和验收人员的选任第四章验收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第五章验收人员工作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铁路机车、配件的验收工作,是铁路运输生产过程的重要组成局部。机车、配件验收部门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部颁法规保证机车及其配件质量的监视机构。验收人员是铁道部行使质量监视职能、依据国家或部颁质量法规、标准、技术条件、标书、合同等对机车、配件实施验收的代表。机车及其重要配件必须经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不合格产品和未按认证程序生产的产品,不得签收出厂〔段〕和装车使用。第二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按照部颁机车、配件制造、修理有关规程、设计图纸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机车和配件。验收人员应监视和认证驻在单位执行的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或高于部颁标准,以确保机车、配件质量满足运输平安和生产的需要。第三条验收人员必须坚持严谨、公正、XX的原那么,充分发挥监视、认证、验收、仲裁的职能作用。第二章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四条铁道部运输局是全路机车、配件质量监视、认证、验收和仲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运输局内设专门机构〔机车技术验收处〕负责日常工作。各铁路局、工厂分别设立铁道部驻铁路局、工厂机车验收室〔以下简称部驻局〔厂〕验收室〕。它是铁道部派驻各局、厂的专职验收机构。部驻厂验收室在铁道部领导下、部驻局验收室在铁道部业务指导下,负责管理和执行各厂、段的机车和配件验收工作。各铁路局机务段、配件厂〔局属厂〕设铁路局驻段、厂验收室〔以下简称局驻段、厂验收室),在部驻局验收室领导下,具体执行机车、配件验收工作。第五条部驻局、厂验收室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活动,人事档案材料管理等,由驻在铁路局、工厂党组织领导。第六条部驻厂验收室人员的任免、调转、奖惩、工资调整等事宜,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其中驻厂验收室正、副主任的任免由铁道部运输局报铁道部人事司审批并办理手续。部驻局和局驻段、厂验收室人员的任免、调转、奖惩、工资调整等由各驻在铁路局负责。第三章验收室的编制定员和验收人员的选任第七条验收室的编制定员部驻厂验收室设主任、主任验收员和验收员;部驻局验收室设主任、主任验收员或验收员。部驻厂验收室定员确实定,由各工厂与驻厂验收室查定定员,报铁道部核备。部驻局验收室定员由驻局验收室会同驻在局有关部门按部有关文件查定,由铁路局审批,报部核备。局驻段、厂验收室设主任、主任验收员或验收员,其定员要根据机车类型、构造繁简以及任务量大小、班次等由部驻局验收室会同驻在局有关部门核定,并报部核备。部驻局、厂,局驻段、厂验收室主任验收员、验收员在验收室主任领导下工作。第八条验收人员的选任〔一〕各级验收人员在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坚持原那么,责任心强,身体安康,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任。〔二〕部驻厂验收室主任要由处职〔副厂级〕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干部担任。部驻局验收室主任要由副处职并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干部担任。部驻局、厂验收室主任验收员要由科级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干部担任。〔三〕局驻段、厂验收室主任由相当副段、厂职,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干部担任。第四章验收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第九条验收人员与驻在单位的关系〔一〕对机车和配件实施验收,是部对产品质量实施监视的管理手段,不解除生产单位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二〕验收人员应秉公执法,坚持原那么,严格执行标准,对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的质量损失负相应的责任。〔三〕验收室主任要定期向驻在单位党委汇报思想、工作,听取对验收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良工作。〔四〕验收人员的有关办公地点、通讯设施、图纸文件、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办公用品、公用乘车证、劳保用品、生活福利等由驻在单位负责。劳开工资方案指标列入驻在单位。〔五〕验收人员对驻在单位所提供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负有双责任,不得泄露。〔六〕验收人员应参与驻在单位有关企业标准、造修工艺、检修范围的编制,并监视落实。第十条验收范围〔一〕机车、配件的验收工作由驻在验收室担任,对同一承制、承修单位只能由一个验收室作为执行验收单位,承制、承修单位无驻在验收室的验收工作由部验收室统一调度。〔二〕新造、大修的机车、轨道起重机须作全面验收,并对以下工序及部件进展竣工验收。1.蒸汽机车〔1〕锅炉水压,座炉。〔2〕主车架、汽缸全部竣工。〔3]轮对组装竣工。〔4〕线路试运转。2.轨道起重机〔1〕锅炉水压试验、动力源及传动局部组装、试验。〔2〕轮对组装竣工。〔3〕底架、回转架、吊臂竣工。〔4〕吊臂平车竣工。〔5〕转向架组装竣工。机性能试验。〔7〕线路试运转。3.内燃机车〔1〕柴油机试验。〔2〕液力变速箱试验。〔3〕机车水阻试验。〔4〕轮对竣工及台架试验。车体、底架、转向架构架竣工。〔6〕转向架组装竣工。〔7〕牵引电动机、主发电机单机试验〔新造机车组装时,以电机制造厂验收合格证为准〕。〔8〕线路试运转。4.电力机车〔1〕牵引电动机单机试验。〔2〕主变压器〔牵引变压器〕试验。〔3〕轮对竣工及台架试验。〔4〕车体、底架、转向架构架竣工。〔5〕转向架组装竣工。〔6〕机车落成后的静态试验。〔7〕线路试运转。除上述范围外,验收室可根据牵引动力不断进步和质量薄弱环节另定验收工序或工程。〔三〕各机车车辆机械工厂、电机工厂,要贯彻加强零部件验收的原那么,厂、验双方在部规定和合同规定工程的根底上,逐步扩大验收范围。范围以外的可进展抽查。〔四〕工厂、机务段生产的供外配件,按照部规定和厂〔段〕验双方商定的范围进展验收。对规定以外的,验收员可有方案地进展抽查。〔五〕机车及配件段修验收范围,由部驻局验收室根据段修规程和部、局有关质量的要求会同驻在局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局属配件厂产品按上级规定的产品目录验收。第十一条验收标准国标和部标及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标准是供、需、验三方必须遵守的技术标准。企业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必须到达或高于部颁标准。〔一〕]新造产品,以按规定程序认可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有关规定作为验收依据。产品已经部级鉴定同意批量生产,其重要构造、零部件的设计图纸需要更改时,须与验收室商量,必要时报部审批;技术依据缺乏时,工厂可编暂行技术文件,征得验收室同意,分别报部核备,作为暂行验收依据。〔二〕机车修理按厂、段修规程验收。目前尚未制订厂、段修规程的内燃、电力机车,由驻在工厂、铁路局参照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和其他机型的规程,制订暂行规程,征得验收室同意,报部核备,作为暂行验收依据。〔三〕供外机车配件,需要进展装车试验的主要零、部件,必须按照试验大纲进展台架试验,经检查人员检查合格后,进展验收;假设技术标准短缺时,可按本条第一、二款处理。〔四〕各级验收室要积极支持、参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试验和鉴定。在装车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展试验。需经装车试验的,应与验收室取得联系,指定专机进展,并在机车履历簿内注明。其中关系运输平安的,局〔厂〕、验双方须报部核备。〔五〕机车技术改造、科研工程,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需经装车试验的,应与验收室联系,并提供必要的试验标准、技术文件,指定专机进展。经权限部门批准的工程,列入验收范围。为了确保行车平安,不准边试验、边生产、边使用。〔六〕新造、厂修机车〔包括轨道起重机〕,假设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没有明确数据和具体规定,或规程的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者,由厂、验双方商订技术条件,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平安、性能和互换的情况下,将双方意见在机车履历簿内注明,由总工程师签章出厂,并将双方意见报部核批,以部批意见作为验收依据。由于客观原因,工厂尚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个别情况,在不影响平安、性能和互换条件下,由工厂总工程师负责处理,将问题在机车履历簿内注明,总工程师签章出厂,并由工厂说明理由,提出执行期限和措施的报告,报部核批。〔七〕段修机车属于本条第六款的情况,由段总工程师按上述规定办理,并报各驻在局和部驻局机车验收室核批。第十二条产品交验〔一〕各级验收人员,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本规程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范围验收机车和配件,不符合标准者不准签章验收。〔二〕验收员要参加交车会议,在有关记录上签章,作为出厂、出段机车的验收依据;要参加段代修机车、事故返厂修机车的鉴定,判明责任,根据合同规定进展验收;负责机车、配件重大质量事故的仲裁,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判明责任。未经驻在验收室认证签章,责任不准外转。〔三〕机车试运、交车和出厂〔段〕1.接车人员是验收员的助手,协助验收员工作,对机车质量有意见时,及时向验收员提出,经历收员审核,纳入验收员意见,一同交厂〔段〕处理。2.落成机车,先由厂〔段〕质检部门进展检查,技术状态必须符合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才能进展试运。试运时,在厂由工厂的司机操纵,在段由机务段的司机操纵,检查员、验收员和接车人员共同参加。如接车人员未准时到达,那么由验收员代理,并将试运情况转告,接车人员不得要求再次试运。3.机车试运后,必须将检查员、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