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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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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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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3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者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许可,并获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式样见附件1)。第三条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一)机车系列: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J2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和内燃机J3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和电力机车;J4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J5类准驾内燃机车;J6类准驾电力机车;1J7类准驾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J8类准驾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J9类准驾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L1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第四条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为驾驶资格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企业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应当定期对驾驶人员组织培训和考核,制定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保存培训考核记录。考核不合格的驾驶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企业应当对驾驶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国家对驾驶人员健康标准要求的,方可允许上岗作业。企业应当对驾驶资格申请人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科学合理制定执乘制度,保证驾驶人员身心健康,并根据动车组驾驶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技能水平等确定合理的执乘方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第五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一)走私、贩卖或者吸食毒品的:(二)组织、领导或者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安全驾(四)违章驾驶后未采取考核、教育、培训等措施的。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铁路机车车辆,不得将铁路机车车辆交由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不含经批准在相应申请考试机型上进行实际操作训练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下同)驾驶。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八条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申请时,按信息管理系统有关要求办理。企业应当明确具体部门及人员并在专用计算机上负责本单位驾驶人员的信息查询及申请资格初审管理等工作。第九条初次申请驾驶证,只能申请机车系列J9、J8、J7、J6、J5中的一种,或者自轮运转车辆系列L3、L2中的一种。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理论考试报名截止日期计算,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45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健康检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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