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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铁运〔2006)200号关于印发《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1995年铁道部发布的《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工务[1995]144号)对指导工务钢轨探伤工作,保证线路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铁路提速和重载的不断发展,对钢轨探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大型钢轨探伤车的不断投入使用,全路已形成了钢轨探伤车和探伤仪的两级钢轨探伤网络。现行《钢轨探伤管理规则》已不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需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钢轨探伤管理规则》予以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工务[1995]144号)同时废止。《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加强钢轨探伤管理,提高钢轨探伤作业质量,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钢轨探伤工作具有流动性和技术性强、安全责任重等特点,是工务部门钢轨防断、确保行车安全的关键工作。钢轨探伤作业应安排在白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为探伤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业务学习条件,要对探伤设备的转运、存放、上道作业等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第三条各级管理部门要重视探伤工作,探伤从业人员应固定,探伤队伍应稳定。铁路局要积极改善工务系统培训基地的探伤培训条件,加强探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工务段(桥工段)应建立探伤人员演练场所。探伤管理组应建立探伤人员技术档案。第四条铁路局应加强两级探伤网络建设,实现钢轨探伤车与钢轨探伤仪之间检测数据资源共享、相互补充:定期组织钢轨探伤车操作人员与工务段探伤人员进行技术交流,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技术总结,以防漏检或误判。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线路钢轨探伤。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一节机构和人员第六条铁道部钢轨探伤主管部门负责全路钢轨探伤管理工作。第七条铁路局工务处负责全局钢轨探伤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钢轨探伤技术和设备的管理。第八条铁路局工务检测所应设钢轨探伤管理组。第九条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根据工作任务设探伤生产机构。第十条铁路局应设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钢轨探伤工作。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设专人负责钢轨探伤工作。第十一条要按照GB/T9445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探伤人员的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执机人员必须具有I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Ⅱ级探伤人员应不少于探伤人员总数的50%。第十二条仪器检修人员应具备Ⅱ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具有必要的电子技术知识和技能。对仪器检修人员应实行考评制度,不合格者不应担任检修工作。第十三条探伤从业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对不适应钢轨探伤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第十四条探伤从业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胜任探伤工作。第二节工作职责第十五条工务处(一)制定铁路局钢轨探伤工作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制定探伤设备(包括钢轨探伤车、钢轨探伤仪、钢轨焊缝探伤仪、通用探伤仪以及相应的探伤器材等)和相应检修设备的配置计划,负责小型探伤设备的选型。建立健全钢轨探伤设备检修管理制度。(三)制定钢轨探伤作业标准,并督促、指导实施,做好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分析、统计。(四)制定探伤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计划。(五)制定钢轨探伤车的运用管理办法及年度探伤计划。第十六条钢轨探伤管理组(一)督促、检查探伤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基层单位探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二)负责实施探伤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