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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组轮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动车组轮对是动车组走行部的关键部件,其技术状态直接影响到动车组列车的运行安全和品质。为规范和加强动车组轮对的新造、检修、运用、保养、信息化等各环节的管理,依据总公司《铁路动车组技术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路车辆维修资质管理办法》及动车组高级修检修规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铁路局在动车组轮对新造、检修、运用、保养、信息化等方面的技术管理。铁科院和专运中心在从事相关工作时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轮对是指将车轴、车轮、制动盘及/或齿轮箱组成组装在一起的动车组部件。当轮对附带轴承及其附件时填记为轮对(带轴承);当轮对不附带轴承及其附件时填记为轮对:动力轮对带有齿轮箱支架(C型支架、吊杆或反作用杆)及齿轮箱侧联轴节,若实际使用过程中缺少某部件,须附加说明,如:轮对(不带联轴节)、轮对(带轴承不带联轴节)。第四条轮对轴箱组成是指已组装轴箱轴承、轴箱及其附件的轮对。第五条轮对分类轮对按照技术状态分为新组装轮对、重新组装轮对。新组装轮对是以新的车轮、制动盘、齿轮箱、轴箱组成及车轴按新制(原型)技术标准组装的轮对。重新组装轮对是以全部旧件(拼修)、新车轴和其他旧部件(换轴)、新车轮和其他旧部件(换轮)、新制动盘和其他旧部件(换盘)、新齿轮箱和其他旧部件(换齿轮箱)按检修技术标准组装的轮对。轮对按管理状态分为新造轮对、运用轮对、检修轮对、备用轮对、报废轮对。新造轮对是指未装车使用的新组装轮对,符合新造标准要求的试运营轮对可作为新造轮对使用。检修轮对是指从已运营动车组下车处于待修理和正在修理中的轮对。运用轮对是指装在动车组上,处于运用状态的轮对。备用轮对是指存放在检修单位或运用单位符合装车条件的良好轮对。报废轮对是指车轴使用寿命到限或使用技术条件不满足要求,且不可修复,不再使用的轮对。第二章轮对检修第六条轮对检修分为运用修和高级修。运修分为一级修、二级(专项)修和故障修;高级修按照检修周期分为三/四/五级修。轮对检修方式分为不分解检修、分解检修。不分解检修是指不需退卸车轮的检修;分解检修是指至少退卸车轮的检修。轮对维修资质管理按总公司铁路车辆维修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对达到高级修检修周期的轮对须按照相应检修规程进行检修。当轮对的车轮或制动盘中某一部件因磨耗到限或由于缺陷无法修复更换时,其他部件按相应级修程限度要求执行。第八条轮对故障后须送外检修时,由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根据轮对故障及运用情况,协商确定检修范围和检修标准,签订合同或技术协议。故障修轮对不需要分解检修时,检修后使用单位装车时须保证轮对满足动车组运营至下一个高级修。故障修轮对需要分解检修时,须对分解后的轮对各零部件状态进行鉴定。为控制磨耗部件的更换管理,当车轮或制动盘中的某一部件因磨耗到报废限度或由于缺陷无法修复更换时,其他部件须按三级修磨耗限度标准执行。第九条在运用中轮对轴身击打损伤修复后须采用磁粉或渗透探伤方法进行确认。使用磁粉探伤方法时规定如下:(一)使用便携式交流磁轭探伤仪,磁悬液按磁粉探伤中的规定配置或使用成品罐装磁悬液。(二)检测前,须进行性能校验:使用34.3N圆柱提升力试块进行提升力试验,提升时间不少于3s;使用A1一15/50型试片进行综合灵敏度试验,试片显示清晰;全面检查探伤设备技术状态,电流、电压表等检定或校准须不过期。(三)磁化规范。磁极间距在100m时,提升力应不小于34·3N(圆柱试块)。在确定的磁化规范下,试片显示应清晰。(四)磁极应与零部件表面接触良好,磁极间距应为50、150,严禁单磁极磁化。喷洒磁悬液时应及时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