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0 条 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按照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要 求,进行拟任岗位资格性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试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岗 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在任职期间,须按照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等规定,定期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和业务考 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履职。 第 241 条 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拟任岗位职务 要求的,不得上岗作业。 在任职期间,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应调整工作岗位。 第 242 条 对行车有关人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和劳动纪律的教育、考核,并有 计划地组织好在职人员的日常政治和技术业务学习。 第 243 条 驾驶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救援起重机除外)的人员,必 须持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驾驶证。变更驾驶机(车)型前,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考试 合格。 实习和学习驾驶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操纵信号或重要机械、设备及办理 行车作业的人员,必须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的亲自指导和负责下,方准操作。 第 244 条 行车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坚守岗位,穿着规定的服装,佩戴易于识 别的证章或携带相应证件,讲普通话。 第 245 条 行车有关人员,接班前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如有违反,立即停止其所承 担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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