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1 条 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 160km/h 的机车,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LKJ)结合使用,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用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 第 102 条 机车信号分为连续式和接近连续式。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半 自动闭塞和自动站间闭塞区段应装设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 车站正线、到发线应实现电码化或采用与区间同制式轨道电路。 机车信号的显示,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的显示含义相符。机车停车位置, 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 第 103 条 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具有监控、记录、显示及报警等功能。 LKJ 软件、基础数据和控制模式设定的管理,按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各机车、动 车组运用区段车载数据文件的编制和控制模式的设定和调整,应由铁路局专业机构实施,由 铁路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装备在机车上的 LKJ 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 2km/h 报警、3km/h 卸载、5km/h 常用 制动、8km/h 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 LKJ 产生的列车运行记录数据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更改。 电务维修机构应妥善保存 LKJ 列车运行记录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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