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条 道岔辙叉号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道岔的直向通过速度不应小于路段设计行车速度。 2.用于侧向通过列车的单开道岔的辙叉号数应根据列车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合理选用。 3.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12 号。 4.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 12 号,在其他车站 不得小于 9 号。 5.列车轴重大于 25t 的铁路正线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12 号。 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9 号。 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 9 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 12 号。 8.峰下线路的对称道岔不得小于 6 号,三开道岔不得小于 7 号。 9.段管线的对称道岔不得小于 6 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该道岔的辙叉号数限制行车速度, 且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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