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2 条 第 262 条(同高速第 259 条)列车中的机车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 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 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但列检作业场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 障关门车。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 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时, 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超过 6%时,按第 261 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 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两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 得连续关门。对于不适于连挂在列车中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车辆,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可挂于 列车尾部,以一辆为限,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时,须由车辆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保证不致脱钩。 旅客列车、特快货物班列不准编挂关门车。在运行途中(包括在站折返)如遇自动制动 机临时故障,在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准许关闭一辆,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120km/h 速度等级及编组小于 8 辆的 140km/h、160km/h 速度等级列车按规定关门时需限速运 行,车辆乘务员须向司机递交限速证明书。 编有货车的军用列车、路用列车编挂关门车时,除有特殊规定外,执行货物列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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