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路用车辆在车站停留时应由谁负责看守?

4 天前 来自 q46080844r 发布 @ 铁知问答

施工路用车辆在车站停留时,应由使用单位(即施工或设备使用单位)派人负责看守。

这一要求主要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TG/01-2014)及铁路总公司和各铁路局集团有关行车组织的规定。在高速铁路部分(即现行《技规》高速铁路部分及《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等)中明确规定:施工路用车辆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需在车站停留时,使用单位应派人负责看守,除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外,还应对其防溜措施进行检查、确认。也就是说,看守责任主体是路用车辆的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或设备管理、使用单位),由其选派胜任人员全程负责,而不是由车站值班员或车务人员代为看管。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施工路用车辆(如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在车站停留期间涉及车辆状态保持、防溜措施设置与撤除、现场安全防护等专业技术事项,使用单位对本单位车辆的性能、状态和作业要求最为了解,由其派人看守更能确保防溜可靠、防止车辆溜逸或侵入限界,从而保障车站及邻线列车运行安全。

与之相对,普通货车等其他车辆在车站到发线停留时,其防溜措施的检查、确认一般由车站人员(如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或其他胜任人员)负责;机车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车站停留时,通常由司机负责保持制动(防溜)状态并按规定采取止轮措施。而施工路用车辆因其使用和管理属性特殊,规规章明确由使用单位派人看守,这是其与一般停留车辆在责任主体上的重要区别。

在普速铁路方面,同样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看守”的原则,施工(路用)车辆在车站停留期间由使用单位负责防溜和看守,具体执行口径以现行《技规(普速铁路部分)》以及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行车组织细则》等文件为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铁路技术管理方面的规章在不同时期、不同线别(高速、普速)的具体条文表述和条款编号会有所差异,各单位在实际作业中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和相关铁路局集团发布的实施细则为准,严禁以已废止的旧规章或早期资料作为现场作业依据。看守人员必须是胜任人员,并应在停留期间始终保持车辆处于受控状态,按规定设置并检查防溜措施,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并报告。

参考资料:

1. 《01-2014,高速铁路部分)关于施工路用车辆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车站停留时由使用单位派人负责看守的规定》
2. 《《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及《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相关条文》
3.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二编行车组织有关机车车辆防溜与停留的规定》

知识来源:铁道职培APP已审核知识库(EXT-22A5FC06FDF8)。
说明:本文仅供学习参考;涉及规章、技术参数和现场作业要求时,以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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