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不能审批。
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国铁安监〔2021〕……,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施工方案、施工(维修)计划管理与施工安全协议作出了明确要求。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营业线施工单位在提交施工(维修)计划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未纳入计划的施工(维修)项目,严禁施工(维修)。
也就是说,施工安全协议是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的必要条件,必须随施工计划申请一并提交。凡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协议签订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计划申请,审批部门应不予受理、不予审核、不予审批,并严禁组织施工。这是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的基本准入红线,其目的在于明确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之间的安全责任和配合义务,从源头上把好施工安全关。
需要说明两点:
一是适用范围。上述要求针对的是铁路营业线施工,即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作业,以及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的邻近营业线施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方案审核确定后,施工单位应当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但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可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非自管设备时,仍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因此,对一般需纳入计划管理的营业线施工而言,安全协议是审批的必备要件。
二是历史背景提示。早期铁路系统的旧规章(如原铁道部时期文件)以及各类基层单位自定的“八不准”等卡控措施中也有“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的要求,这些属于历史背景或企业内部管理要求,不能作为现行现场作业的直接依据。现行有效的依据应以国家铁路局2021年印发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铁路运输企业依据该办法制定的本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为准。
综上,工务系统在办理施工计划审批时,应严格执行“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不审批、不施工”的规定,把好施工计划管理和审批关,确保各项营业线施工手续齐全、责任清晰后方可组织实施。
知识来源:铁道职培APP已审核知识库(EXT-375DA3237B8E)。
说明:本文仅供学习参考;涉及规章、技术参数和现场作业要求时,以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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