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及《高速铁路列车运行控制系统技术条件》等现行规章要求,时速160公里以上旅客列车应装设符合CTCS-2级及以上等级的列控车载设备(ATP)。具体而言,时速160公里及以上客货共线铁路和客运专线,列车需装备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时速300公里及以上高速铁路,列车需装备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列控车载设备应满足《CTCS-2级列控系统总体技术要求》(科技运函〔2004〕114号)或《CTCS-3级列控系统总体技术要求》(铁科技〔2008〕96号)等现行技术文件的规定。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通过轨道电路和应答器获取行车许可,采用目标距离模式曲线监控列车;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基于GSM-R无线通信和轨道电路检查列车占用,由无线闭塞中心(RBC)发送行车许可。上述设备的装设、运用和维护应遵循国铁集团相关规章和标准,确保满足列控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体设备型号和配置需符合动车组或机车出厂时的技术规范,并经铁路局验收合格。
参考资料:
1. 《国铁集团《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
2. 《国家铁路局《高速铁路列车运行控制系统技术条件》》
3. 《国铁集团《CTCS-3级列控系统总体技术要求》》
知识来源:铁道职培APP已审核知识库(KB-DW-B9076FF8)。
说明:本文仅供学习参考;涉及规章、技术参数和现场作业要求时,以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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