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有效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因此,单位和个人如需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应当向对该铁路线路负有运输管理职责的铁路运输企业书面提出申请,取得其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此前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的《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铁道部令第20号)曾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被《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代,相关审批程序已相应调整,现行为准的现行依据是向铁路运输企业征得同意,申请人不应再依据已废止的旧办法向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实际办理中,申请人应准备申请材料(包括道口设置或拓宽的理由、位置、与铁路交叉形式、安全防护措施、有关规划或土地手续等),向所在线路的铁路运输企业(如国铁集团各铁路局集团公司等)提出,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条件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并按规定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此外,涉及道路、城市规划、交通安全等事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道口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铁路、道路的行业标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拓宽,以免危及铁路运输安全与人身安全。
参考资料:
1.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四十六条》
2.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中国政府网)》
知识来源:铁道职培APP已审核知识库(EXT-85BCC7049563)。
说明:本文仅供学习参考;涉及规章、技术参数和现场作业要求时,以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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