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的工后沉降量(即轨道铺设完成、工程竣工后继续发生的沉降)在一般地段不应大于的数值,需根据轨道结构类型和设计速度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依据现行《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1-2014)等标准,控制要求如下。
一、无砟轨道路基。无砟轨道采用整体式道床,建成后调整余地极小,主要依靠扣件调整来补偿沉降,因此控制标准最为严格。规范规定,无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应满足扣件调整能力和线路竖曲线圆顺的要求,一般地段工后沉降不宜超过15毫米,即1.5厘米。对于沉降比较均匀且长度大于20米的路基,允许最大工后沉降为30毫米;路基与桥梁、隧道或横向结构物交界处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5毫米,不均匀沉降造成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0。
二、有砟轨道路基。有砟轨道因道砟层具备一定的弹性,可通过起道、捣固等养护作业调整轨道面,故允许的工后沉降相对较大,并随设计行车速度提高而收紧。按照现行设计规范,设计速度300公里/小时及以上时,一般地段路基工后沉降不应大于5厘米,桥台台尾过渡段不应大于3厘米,沉降速率不应大于2厘米/年;设计速度250公里/小时时,一般地段不应大于10厘米;设计速度200公里/小时时,一般地段不应大于15厘米。
需要说明的是,路基工后沉降的最终控制还与铺轨前沉降观测评估相结合。铺轨前应根据沉降观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估,确认工后沉降满足要求后方可铺设轨道。在实际工作中,应依据具体线路的轨道类型、设计速度以及对应的设计文件确定控制数值,并在运营中通过沉降观测持续监控。
因此,若问题特指高速铁路无砟轨道,一般地段工后沉降不应大于1.5厘米(15毫米);若指设计速度300公里/小时及以上的有砟轨道,则一般地段不应大于5厘米。回答时应先明确轨道类型与设计速度,再对照相应限值。
参考资料:
1. 《《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1-2014)关于无砟轨道、有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的规定》
2. 《h及以上有砟轨道一般地段不大于5cm)》
知识来源:铁道职培APP已审核知识库(EXT-DFE4B04B189E)。
说明:本文仅供学习参考;涉及规章、技术参数和现场作业要求时,以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 最近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