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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问答] 线路开通和速度变更执行什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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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线路开通和速度变更,根据作业性质和线路类型,主要执行以下制度。

第一,针对营业线施工作业后的开通与提速,执行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检查签认制度。依据现行《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工电〔2023〕54号)相关规定,施工作业过程中,设备管理单位(工务段)应对施工前准备、施工中控制、线路开通和逐步提速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线路开通、速度变更执行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检查签认制度。其要点是: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在开通前共同检查施工地段,确认轨道几何尺寸、道床状态等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后,双方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并签认,经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签认后按规定开通线路。开通后如需阶梯提速,每次速度变更前,施工单位与工务段应再次共同检查签认,确认设备状态满足相应速度条件;速度变更时采取地面检查或添乘检查等方式掌握设备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可临时申请封锁线路检查整修。施工作业地段线路开通后,列车限速应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不得一次越级放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也明确,营业线施工开通应当严格执行登记开通、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二,针对新建、改(扩)建铁路线路的正式开通运营及线路允许速度的编制与变更,执行线路允许速度管理制度。依据《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311号),线路允许速度资料须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查和公布。新建、改(扩)建普速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由建设单位于开通运营前两个月组织编制完成;新建高速铁路由建设单位商相关铁路局于联调联试前六个月编制完成,在工程通过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后,由铁路局根据竣工资料复核并确认。铁路局在编制列车运行图和新建、改(扩)建铁路正式开通运营前,必须公布线路允许速度资料。其中,新建、改(扩)建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及以上,以及正线线路允许速度提至120km/h及以上、120km/h及以上正线允许速度变更的,须报铁路总公司(现国铁集团)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线路允许速度120km/h以下及相应变更的,由铁路局自行组织审查发布并报备。新建高速铁路开通前还需经过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实车最高检测速度一般要达到设计速度的110%,以验证线路符合设计速度目标值。施工临时限速以调度命令为准,不纳入线路允许速度资料;开通后如需恢复正常或提高速度,应按阶梯提速要求逐步实施。

以上制度共同保障线路开通及速度变更的安全可控,具体执行口径和速度阶梯等级,应以铁路局集团公司发布的相关细则和现行有效规章为准。

参考资料:

1. 《《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工电〔2023〕54号)关于线路开通、速度变更共同检查签认及阶梯提速的规定》
2. 《GW201-2014)》
3.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国铁运输监〔2021〕31号)》

知识来源:铁道职培APP已审核知识库(EXT-5618EECD81AB)。
说明:本文仅供学习参考;涉及规章、技术参数和现场作业要求时,以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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