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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部法律实用手册的连续六页,围绕铁路行李、包裹运输的运到期限、交付、变更、无法交付物品处理,以及包车、租车、过轨运输和运输事故处理,给出了一系列可供核验的规则性记载。以下仅依据该史料整理其中若干具体规定。(史料PDF第269页)
关键词
铁路历史文献;综合;铁路公路航空水路海运旅客和货物运输法律实用手册;史料整理
正文
一、运到期限、逾期违约金与免费保管
史料在运到期限与保管部分记载:快运包裹按承诺的运到期限计算;由于不可抗力等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停留时间加算在运到期限内。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运到时,承运人应按逾期日数及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一批中的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运费比例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运费的30 %。收货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应在行李包裹到达次日起10 日以内提出。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30 天以上仍未到达时,收货人可以认为行李包裹已灭失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在保管方面,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承运人免费保管3 天;逾期到达的行李包裹免费保管10 天。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时,按日核收保管费。(史料PDF第269页)
二、交付凭证、变更运输与无法交付物品
史料还记载了交付与无法交付的处理。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应凭领取凭证;凭证丢失时,须提出本人身份证、物品清单和担保人的担保书,经承运人认可后签收办理交付。经双方约定,包裹也可使用领取凭证的传真件领取,或凭已备案印鉴领取,但不得再凭领取凭证领取。收货人领取时发现短少或异状应在领货时及时提出,承运人应认真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公安人员开包检查;检查发现有损失时,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后,可办理一次行李、包裹变更手续,鲜活包裹不办理变更,并核收变更手续费。对无法交付的行李、包裹或旅客遗失物品、暂存物品,承运人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动用;90 天以内仍无人领取的物品应在车站通告,通告90 天以后仍无人领取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变卖。变卖所得扣除保管费、变卖手续费等费用后的剩余款额,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在180 天以内来领取时,凭物品所有权书面证明办理退款;不来领取时上缴国库。(史料PDF第269、270、271页)
三、特定运输与运输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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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孙林,张长青编《铁路 公路 航空 水路 海运 旅客和货物运输法律实用手册》,出版信息未详,本文依据PDF第269—274页整理。史料文章编号:HIST-20260824-C8785BF6
文档说明
本文依据铁路历史文献整理形成,属于铁道职培APP独家原创历史研究资料。仅供铁路历史研究与学习,不代表现行规章、技术标准或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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