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

已有 1 人浏览分享

[综合问答]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后哪些情形新增为重大隐患?

[复制链接]

172

主题

4

回帖

4282

积分

综合斑竹

积分
4282
发表于  昨天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后哪些情形新增为重大隐患?

直接答案:
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判定标准在施工安全管理、隧道工程、桥涵工程等部分新增了多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与施工安全管理直接相关的新增情形主要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有效铁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场区内施工车辆未按规定定期检验、超载运输,使用报废客车或其他严禁载人车辆载人;下穿或上跨铁路线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道路时,未按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或未与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即开始施工,以及施工中未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范围内施工或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原因说明:
对照表显示,施工安全管理条款由7项调整为9项,新增内容集中在安管人员持证、车辆管理、跨穿施工等方面;隧道工程条款由9项调整为14项,新增钻爆、应急演练、TBM、盾构、双向开挖、隧道内有轨运输机车等内容;桥涵工程条款由3项调整为6项,新增爬模、大型临时设施、张拉、架桥机防倾覆等内容。此外,修订后还新增了路基工程、轨道工程、毗邻建构筑物管线、异常工况停工撤人等条款。

现场提示:
判定重大事故隐患时,应逐条对照现行判定标准的具体情形,不能仅凭经验推断。涉及跨穿铁路线路、高速公路等施工的,安全协议和批准手续属于判定情形中的明确条件,现场应重点核对。

注意事项:
资料中同时出现国铁工程监规〔2023〕25号和国铁工程监规〔2026〕11号两个文号,修订后标准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23年标准同步废止。实际执行时应以现行有效文件为准,本文不对两个版本的效力自行判断。

资料来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对照表》。
说明:本文仅供学习参考;涉及规章、技术参数和现场作业要求时,以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0

关注

0

粉丝

172

主题
  • 铁道职培微信服务号

    关注微信服务号

  • 下载铁道职培APP

    扫描下载APP

手机版|美路科技旗下网站|铁道职培 ( 鲁ICP备18021794号-3|鲁公网安备37130202372799 )|网站地图

GMT+8, 2026-10-25 04:49 , Processed in 0.160056 second(s), 5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