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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问答] 设备管理单位对外单位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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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设备管理单位对外单位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核心依据是国家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施行)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营业线施工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作业,外单位(非本设备管理单位的施工单位)在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范围内作业均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设备管理单位负有法定监护和监督检查职责。

一、签订安全协议与前置把关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项目与设备管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安全防护内容、结合部安全分工及违约责任等。设备管理单位接到营业线施工单位申请后,应对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方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并在营业线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配合和安全监督。未经审批、未签订安全协议、未纳入计划的施工项目严禁实施。

二、施工前的现场核查与交底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如实提供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安全协议中明确各方责任。外单位对既有设备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

三、施工过程的全程监督检查(核心职责)
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营业线施工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环节的监护工作,对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设备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具体包括: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方案、范围、命令和天窗时间作业;检查安全防护、作业卡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外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有权立即停止其作业,并督促整改。设备管理单位应委派熟悉业务、具备资格的安全检查(配合)人员到现场监护,认真配合并严格把关。

四、开通把关与后续监控
营业线施工完成后,须经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检查确认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并签认后,方可按规定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设备管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加强设备监测监控和维护,配合逐步提速,确保设备质量安全稳定。

五、责任提示
设备管理单位是营业线施工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应落实安全监督主体责任。因监督不力、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被追究相应责任;对施工单位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放任不管或未及时制止的,也要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职责是依据现行有效规章归纳的通用要求,具体作业中还应结合本铁路运输企业(国铁集团及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依据上位法制定的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和安全监督细则执行,检查频次、人员配置、监管流程等细项以各单位现行有效制度为准。

参考资料:

1.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知识来源:铁道职培APP已审核知识库(EXT-9C8757F2580C)。
说明:本文仅供学习参考;涉及规章、技术参数和现场作业要求时,以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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