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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务问答]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现在还能作为处罚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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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现在还能作为处罚依据吗?

直接答案:不能。按照资料记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于2014年1月1日废止,现行适用的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原因说明:资料显示,《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于2004年12月27日以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共7章103条。2013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639号公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第108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因此,现在再引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条款处理问题,依据已经失效。

现场提示:车务岗位在涉及线路安全保护区、道口管理、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安全检查等事项时,要注意区分新旧法规名称,避免在台账、通知或培训材料中继续引用已废止条例。需要查具体条款时,应以现行有效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为准。

注意事项:资料中“自1月1日废止”的表述未直接写明年份,但结合2013年8月17日公布这一时间点,资料明确指向2014年1月1日。不同版本资料在表述上可能存在差异,实际执行时应以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资料来源:《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全文【最新版】》。
说明:本文仅供学习参考;涉及规章、技术参数和现场作业要求时,以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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