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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企分开是中国铁路改革的关键问题。原书指出,铁路运输企业名义上具有法人地位,但并不真正具备法人财产权,法人实体地位虚化。在此背景下,作者提出推进政企分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职能分解设想,并构想了相应的机构框架。(史料PDF第153、158页)
关键词
铁路历史文献;综合;铁路·发展;史料整理
正文
政企分开的三项基本原则
作者将政、企、资、监分别界定,提出三项基本原则:政企分开,即把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职能剥离交还铁路运输企业,确立市场主体地位;政资分开,即政府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机构与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机构相分离;政监分开,即监管机构应与政府分离,成为政府授权的独立监管机构。同时强调,改革不应过分追求方案尽善尽美,应注重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尽量降低改革成本和转换代价,保证体制平稳过渡和运输安全生产正常运行。(史料PDF第153页)
职能分解与政府职能界限
作者认为,铁道部政企合一的职能主要包括政府行政管理、行业监管、运输组织、投融资建设四类。分解后,原本属于企业的职能交还铁路运输企业,属于政府的职能保留或转移到新的国家综合运输管理部门,属于监管的职能交给监管机构,属于资本营运的职能交给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政企分开后的政府运输管理部门只保留宏观管理和调控职能,具体包括制定行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实施措施,实施立法并制定技术标准与重要规章制度,控制总量平衡和调整产业布局,引导运输市场、维护公平竞争,以及为运输企业提供情报数据、统计分析资料等各类服务。(史料PDF第154、155页)
独立监管与机构框架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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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国建华著《铁路·发展》,出版信息:中国铁道出版社,本文依据PDF第153—158页整理。史料文章编号:HIST-20260905-4D253E05
文档说明
本文依据铁路历史文献整理形成,属于铁道职培APP独家原创历史研究资料。仅供铁路历史研究与学习,不代表现行规章、技术标准或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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