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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文献]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中的铁路车站集疏运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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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7 06: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铁路公路航空水路海运旅客和货物运输法律实用手册》第507页末尾出现《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标题,第508页起为该规则后续条文。该规则在定义部分将“铁路车站集装箱的集疏运输或门到门运输”列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主要运输形式之一,为观察铁路与公路集装箱运输衔接提供了规章层面的史料。(史料PDF第507、508页)

关键词

铁路历史文献;综合;铁路公路航空水路海运旅客和货物运输法律实用手册;史料整理

正文

运输形式与车辆规定

规则第4条界定集装箱汽车运输是指采用汽车承运装货集装箱或空箱的过程,主要运输形式有港口码头、铁路车站集装箱的集疏运输或门到门运输和公路直达集装箱运输。第10条要求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应是技术状况良好、带有转锁装置、与所载集装箱要求相适应,并能满足所载运集装箱总质量的要求。第11条规定集装箱运输车辆通常采用单车型式或牵引车加半挂车的列车组合型式,半挂车分为框架式、平板式和自装自卸式等。这些条文构成该规则对集装箱运输车辆的一般要求。(史料PDF第508、509页)

运单与托运要求

规则第14条规定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种类为月度(月度以上)或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亦可以是集装箱汽车运单。第16条列明运单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其中包括“卸船、车日期”。第18条要求托运人填写运单时,一张运单托运的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托运整箱货物除写具体品名、件数、重量外,还要写集装箱箱型、箱号和封志号,并注明空箱提取和交还地;同时应注明船名、航次、场站货位、箱位,并提交货物装箱单。这些单证规定涉及运输交接信息的记载。(史料PDF第510、511页)

受理与装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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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孙林,张长青编《铁路  公路  航空  水路  海运  旅客和货物运输法律实用手册》,出版信息未详,本文依据PDF第507—512页整理。史料文章编号:HIST-20260827-1CF4328A

文档说明

本文依据铁路历史文献整理形成,属于铁道职培APP独家原创历史研究资料。仅供铁路历史研究与学习,不代表现行规章、技术标准或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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