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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文献] 1997年《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中的包车与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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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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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4 04: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本手册所载《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条款,涉及包车、租车、过轨运输、线路中断和事故赔偿等内容;附则明确该规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并宣布1991年发布的旧规程届时废止。(史料PDF第272、276页)

关键词

铁路历史文献;综合;铁路公路航空水路海运旅客和货物运输法律实用手册;史料整理

正文

包车、租车与自备车辆挂运

该规程规定,包车合同应载明包车人、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包用车辆种类、数量,发站和到站站名,时间,包车运输费用,违约责任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签订包车合同的同时,包车人应缴付定金。包车人改变或取消用车计划时,应向承运人缴付延期使用费或停止使用费;因包用车辆自其他站向用车站调运车辆产生空驶时,还应缴付空驶费。租车合同则应载明承租人和承运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租用车辆种类、数量,租用的时间和区间,租车费用,违约责任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企业自备车辆或租用车利用铁路动力、线路运行时,应向承运人提出书面要求,经协商同意并对机车车辆技术状态检查合格后才能办理,核收挂运费或行驶费;长期挂运或行驶时,承运人应与企业或承租人签订合同。(史料PDF第272页)

过轨运输与线路中断时的旅客安排

该规程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办理直通旅客运输业务定义为过轨运输,并规定办理过轨运输应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线路中断时,列车不能继续运行,车站应将停办营业和恢复营业的信息及时向旅客公告;旅客可以要求在原地等候通车、返回发站、中途站退票或按照承运人的安排绕道旅行。停止运行站或列车应在旅客车票背面注明原因、日期、返回站并加盖站名章或列车长名章,作为旅客免费返回发站、中途站办理退票、换车或延长有效期的凭证。(史料PDF第273页)

事故赔偿、免责与索赔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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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孙林,张长青编《铁路  公路  航空  水路  海运  旅客和货物运输法律实用手册》,出版信息未详,本文依据PDF第272—277页整理。史料文章编号:HIST-20260824-62E34684

文档说明

本文依据铁路历史文献整理形成,属于铁道职培APP独家原创历史研究资料。仅供铁路历史研究与学习,不代表现行规章、技术标准或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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