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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手册在货物运输法律部分记载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分类、订立方式以及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与货物处置规则。手册所引依据包括《合同法》《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内容以问答方式展开。(史料PDF第47、48页)
关键词
铁路历史文献;综合;铁路公路航空水路海运旅客和货物运输法律实用手册;史料整理
正文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与分类
手册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定义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协议,由承运人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安全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规定的运输费用。承运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运输部门,托运人可以是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手册记载铁路货物运输目前有三种运输方式:大宗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和集装箱货物运输。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一辆以上货车运输条件的,应按整车运输;不够整车运输的,按零担运输;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贵重或易碎等货物,按集装箱托运。与此相应,存在整车运输合同、零担运输合同和集装箱运输合同。此外,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合同又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和特种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是指在铁路运输中可能发生爆炸、燃烧、腐蚀、毒害和放射性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特种货物有两类:一是鲜活货物,即易腐的货物和活动物;二是超限货物,即货物的高度、宽度有任何一个部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卸限界的货物。(史料PDF第47、48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原则、方式与主要内容
关于订立原则,手册指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订立方式上,长期整车运输合同,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合同内容方面,按年度等签订的合同应载明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发站和到站、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车种和车数、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货物运单应载明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货物名称,货物包装标志,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承运日期,运到日期,运输费用,货车类型和车号,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史料PDF第48、49页)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与货物处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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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孙林,张长青编《铁路 公路 航空 水路 海运 旅客和货物运输法律实用手册》,出版信息未详,本文依据PDF第44—49页整理。史料文章编号:HIST-20260822-20DB2341
文档说明
本文依据铁路历史文献整理形成,属于铁道职培APP独家原创历史研究资料。仅供铁路历史研究与学习,不代表现行规章、技术标准或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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