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5 条 机车按牵引动力方式分为电力机车、内燃机车,传动方式主要有交流传动和直流传动。 第 166 条 机车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最高运行速度、 制造厂名及日期。在机车主要部件上应有铭牌,在监督器上应有检验标记。电气化区段运行 的机车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内燃机车燃料箱上应标明燃料油装载量。 机车须配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LKJ、机车安全信息综合监测装置 TAX 箱、机车语音记录装置、列车运行状态信息系统车载设备、机车车号识别设备)、车载无线 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机车应逐步配备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机车限鸣示警系 统及空气防滑装置等。机车应向车辆的空气制动装置提供风源,具有双管供风装置的机车应 向车辆空气弹簧等其他用风装置提供风源;具有直供电设备的机车应向车辆提供电源。电力机车还应配备自动过分相装置,并根据需要装设弓网检测装置等。 根据需要机车还可配备车内通信、空调、卫生及供氧等设备。 第 167 条 机车实行计划预防修,逐步推行基于大数据技术的预见性维修,开展机车主 要部件的故障预测和健康管理,实施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集中检修。 检修周期应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时间确定,机车检修周期及技术标 准按铁路总公司机车检修规程执行。第 170 条 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段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主要部件和设备必须作用良 好,符合铁路总公司有关机车运用、维修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 815~890mm。 2.轮对:(1)轮对内侧距离为 1353mm,允许偏差为±3mm; (2)轮箍或轮毂不松弛;(3)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辋无裂纹; (4)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 18mm,并无碾堆; (5)车轮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 0.7mm; (6)车轮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 40mm,深度不超过 1mm; (7)轮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 H 距离处测量应符合第 9 表的规定(轮缘原设计厚度 在 25mm 及以下,由铁路局规定); (8)车轮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 7mm;采用轮缘高度为 25mm 磨耗型踏面时,磨耗深度 不超过 1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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