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8 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 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挡表示器。 第 69 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 1000m; 2.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 800m; 3.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小于400m; 4.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 200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接近、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 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 200m。 第 70 条 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色灯信号机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 采用矮型信号机: 1.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 2.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及驼峰调车场内的线束调车信号机; 3.自动闭塞区段,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 71 条 信号机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反方向运行进站信 号机可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右侧;其他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 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第 72 条 车站必须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 为警冲标)不小于 50m 的地点,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需要延长时,一般不超过 400m。 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方应设置预告标。 第 73 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 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 第 74 条 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 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也不宜设在起动困难的地点。 自动闭塞区段信号机设置位置和显示关系应根据列车牵引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列车运行 速度规定的制动距离和线路通过能力的要求。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在 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得装设容许信号。 在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四 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 条黑斜线。 第 75 条 有人看守道口设遮断信号机;在有人看守的桥隧建(构)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 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 50m。 第 76 条 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设色灯预告信 号机或接近信号机。 遮断信号机和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线路所通过信号机,设预告信号机。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 120km/h 的区段,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 800 m,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 400m 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 1000m。 列车运行速度超过 120km/h 的区段,设置两段接近区段,在第一接近区段和第二接近区 段的分界处,设接近信号机,在第一接近区段入口内 100m 处,设置机车信号接通标。 第 77 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 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在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 120km/h 的区段,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 400m 时,前架信 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 400m 及以上,但 小于 800m 时,后架信号机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开放。 2.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 120km/h 的区段,两架有联系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 度级差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 第 78 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 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 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有反方向运行条件时,出站信号机设进路表示器。 第 79 条 发车信号辨认困难的车站,在便于司机瞭望的地点可装设发车表示器。 第 80 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设调车色灯信号机。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 号时,设调车表示器。 第 82 条 设有两个及以上车场的车站,转场进路应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第 83 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应设引导信号。 第 84 条 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可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 峰色灯信号机或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 灯复示信号机。 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需要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 85 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 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设复示信号机。 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设调车 复示信号机。 第 86 条 非集中操纵的接发车进路上的道岔,装设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纵的道岔、调车 场及峰下咽喉的道岔,不装设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据需要装设道岔表示器。 集中联锁调车区进行连续溜放作业的分歧道岔,设道岔表示器。 集中联锁以外的脱轨器及引向安全线或避难线的道岔,设脱轨表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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