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了《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自2008年京津城际铁路建成通车起,高速铁路在我国迅猛发展,至2019年底通车里程超过3.5万公里,高居世界第一。随着高铁路网的快速扩张、运输规模的持续扩大,技术装备的迭代升级,高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和复杂。安全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铁路发展必须坚守的底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铁路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铁路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7部门联合印发了《办法》,切实完善高速铁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形成综合施策、多方发力、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格局,为确保高速铁路安全提供制度遵循和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48条。从高铁线路安全防护、高铁设施安全防护、高铁运营安全防护以及高铁监督管理方面,织密高铁安全防护网络。 第一,建立政府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实施主动防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高铁安全防护责任体系。新形势下,高铁安全风险跨界性、关联性、复杂性不断增强,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积极调动各方面资源、统筹各方面力量,努力形成综合施策、多方发力、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高铁安全防护综合治理格局。从政府部门监管层面,《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管工作,健全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规定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从企业层面,《办法》第六条规定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等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工作。从社会参与层面,《办法》第八条规定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第九条规定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工作,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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