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7 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的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应与线路的运输能 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列车密度和运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标称电压值为 25kV,最 高工作电压为 27.5kV,短时(5min)最高工作电压为 29kV,最低工作电压为 19kV。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 功能。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运行期间平均功率因数不 低于 0.9。 第 205 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 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 2000mm。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 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准进行。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 V 形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 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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