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9 条 列车应在头部和尾部分别显示不同的列车标志。列车标志的显示方式,昼间 与夜间相同,昼间可不点灯,其显示方式如下: 1.列车牵引运行时,机车前端一个头灯及中部两侧各一个白色灯光(如第 230 图所示)。 列车尾部两个侧灯,向后显示红色灯光,向前显示白色灯光;挂有货物列车列尾装置时,为 列尾装置向后显示红白相间的反射标志和一个红色闪光灯光(如第 231 图所示)。动车组以 外的旅客列车尾部加挂客车时,侧灯位置不作调整,最后一辆客车的制动软管、总风软管须 吊起。 2.列车推进运行时,列车前端两个侧灯,向前显示红色灯光,向后显示白色灯光;挂有 货物列车列尾装置时,为列尾装置向前显示红白相间的反射标志和一个红色闪光灯光(如第 233 图所示)。机车后端中部两侧各一个红色灯光(如第 234 图、第 235 图所示)。 3.列车后端挂有补机时,机车后端标志与本条第 2 款同。 4.单机运行时,机车前端标志与本条第 1 款同;后端标志与本条第 2 款同。 5.调车机车及机车出入段时,机车前端标志与本条第 1 款同;机车后端标志与本条第 2 款同。 6.轨道车运行时,前端一个白色灯光(如第 238 图所示);后端一个红色灯光(如第 239 图所示)。 第 460 条 听觉信号,长声为 3s,短声为 1s,音响间隔为 1s。重复鸣示时,须间隔 5s以上。 第 461 条 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作业中提示注意、相互联系等应使用通信设备方式。 遇联系不通或危及行车人身安全时,应采用鸣笛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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