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条 在铁路总公司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 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 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建设应急平台,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设施和通 信等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止轮器)。 动车组应配备止轮器(铁鞋)、紧急用渡板、应急梯、过渡车钩和专用风管。 救援列车停留线,原则上应设在两端接通、便于救援列车出动的段管线(站线)上。救 援列车基地应配备生产、生活、培训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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