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4 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超过 75mm。 第 266 条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员负责。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列检 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摘解、软管摘结,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车 钩、软管摘解由机车乘务员(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软管连结由车辆乘务 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机车乘务员(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客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客列检作业人 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货物列车本务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时,无论单机或挂有车辆,与本列的车辆摘挂和软管 摘结,均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旅客列车在途中摘挂车辆时,车辆的摘挂和软管摘结,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密封风挡 和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其他由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人员 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必要时打开车门,以便于调车作业。装有密接式车钩的客车车辆摘 挂时,过渡车钩的安装与拆卸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动车组过渡车钩的连结与摘解、软管摘结、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随 车机械师负责。 第 271 条 在有列检作业的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条件限制不能修理 时,应由列车中摘下修理。在其他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摘下 时,如能确保行车安全,经车辆调度员同意,可回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动车组列车运行途 中遇 空气弹簧故 障 时 ,运行速度不得超过 160km/h ( CRH2 、 CRH380A/AL 型为 120km/h),其他旅客列车运行途中遇车辆空气弹簧故障时,运行速度不 得超过 120km/h。采用密接式车钩的旅客列车,在运行途中因故障更换 15 号过渡车钩后,运 行速度不得超过 140km/h。 第 274 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自动制动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全部试验 (1)货车列检对解体列车到达后施行一次到达全部试验,对编组列车始发前施行一次始 发全部试验,对有调车作业中转列车到达后首先施行到达全部试验,发车前只施行始发全部 试验中的漏泄试验; (2)货车特级列检和安全保证距离在 500km 左右的一级列检对无调车作业中转列车始 发前施行一次始发全部试验; (3)无列检作业场车站始发的列车,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进行无调车中转技术检查 作业时施行一次始发全部试验; (4)列检作业场对运行途中自动制动机发生故障的到达列车; (5)旅客列车库内检修作业; (6)在有客列检作业的车站折返的旅客列车。 站内设有试风装置时,应使用列车试验器试验,连挂机车后只做简略试验。对装有空气 弹簧等装置的旅客列车应同时检查辅助用风系统的泄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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