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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文献] 铁路政企分开中的调度、清算与投融资机构及竞争机制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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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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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材料围绕铁路政企分开这一主题,提出了若干机构调整构想,并讨论了引入竞争的具体方式与配套制度。作者认为政企分开后需要重新设置运输调度、财务清算和建设投融资三类机构,同时主张铁路行业内部竞争将是一种弱竞争,并据此提出市场准入、分类经营和运价改革等支持措施。(史料PDF第156页)

关键词

铁路历史文献;综合;铁路·发展;史料整理

正文

一、政企分开下的机构调整设想

材料提出,政企分开后的全路性运输调度机构仅承担全路性的运输调度与协调职能,既不管理运输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也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其组建既是政企分开的需要,也适应了铁路运输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要求。在财务清算方面,由于企业间的财务清算不属于政府职能,又难以由单个企业解决,因此拟在重组和调整原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和财务司部分职能的基础上组建新的运输财务清算机构。此外,还拟建立国家铁路建设投融资机构,该机构应代表国家行使投资和资产运营管理职能,具有法人地位,兼有控股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双重职能,并可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通过与政府运输主管部门签订投资任务合同书和资产责任书来保证政府投资权益。(史料PDF第156、157页)

二、塑造市场主体与弱竞争的认识

材料指出,铁路运输企业名义上被冠以法人地位,但实际并不真正具备法人财产权,法人实体地位虚化,因而需要在深化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企业权力,减少铁道部干预,加快落实企业经营权和财产权,以塑造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同时,作者明确认为铁路行业内部的竞争将主要是一种弱竞争,其竞争形式以“竞价上线”为主,并在一定范围内和限度内有序可控。为支持这一判断,材料列举了日本、欧盟和美国的实践:日本仅在两条平行线路之间存在竞争,同一条线路上不存在竞争;欧盟虽普遍实施“网运分离”但迄今未出现多个竞争主体进入,且专业分解使各公司业务互不重叠;英国在同一条线路上通常只授予两个公司经营权;美国各公司同时拥有线路所有权和运输经营权,跨公司业务竞争有限。(史料PDF第158、159页)

三、引入竞争的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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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国建华著《铁路·发展》,出版信息:中国铁道出版社,本文依据PDF第156—161页整理。史料文章编号:HIST-20260905-1CC02DCD

文档说明

本文依据铁路历史文献整理形成,属于铁道职培APP独家原创历史研究资料。仅供铁路历史研究与学习,不代表现行规章、技术标准或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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