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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专题依据连续页史料,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责任划分与索赔时效的规定,并参照同批收录的两份复函。史料中该解释的文号与日期因OCR残缺无法完整识别,以下仅就明确记载的内容进行归纳。(史料PDF第538、539、540页)
关键词
铁路历史文献;综合;铁路公路航空水路海运旅客和货物运输法律实用手册;史料整理
正文
实际损失与保价赔偿的界定
解释首先对铁路法中的“实际损失”作出界定,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实际价值中未包含已支付的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短途搬运费等费用的,按照损失部分的比例加算。关于保价货物,解释规定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保价额是否与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如果损失是因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史料PDF第540页)
逾期交付、误交付与找回原物的责任处理
解释对逾期交付和误交付分别规定了责任承担方式。货物、包裹、行李逾期交付,如果是因铁路逾期运到造成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是因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造成的,由收货人或旅客支付保管费;既因逾期运到又因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造成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误交付包括被第三者冒领造成的误交付,铁路运输企业查找超过运到期限的,支付逾期违约金;不能交付的,或者交付时有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赔付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此外,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又找回按灭失处理的货物、包裹、行李的,应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退还赔款领回原物;期限届满仍无人领取的,适用铁路法按无主货物处理;未通知而自行处理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实际损失与已付赔款差额。(史料PDF第541、542页)
索赔时效的起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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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孙林,张长青编《铁路 公路 航空 水路 海运 旅客和货物运输法律实用手册》,出版信息未详,本文依据PDF第538—543页整理。史料文章编号:HIST-20260827-275B9034
文档说明
本文依据铁路历史文献整理形成,属于铁道职培APP独家原创历史研究资料。仅供铁路历史研究与学习,不代表现行规章、技术标准或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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