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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文献] 铁路保价运输办法及公路铁路联运费收结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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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6 03: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本页史料收录了铁路保价运输办法和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结算试行办法。前者规定了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费用与赔偿,后者在费收结算程序中专门涉及公路铁路联运费收结算。(史料PDF第399页)

关键词

铁路历史文献;综合;铁路公路航空水路海运旅客和货物运输法律实用手册;史料整理

正文

铁路保价运输的办理与费用

铁路保价运输办法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可根据自愿原则向发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按办法规定支付货物保价费。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并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保价费按保价金额乘以所适用的保价费率计算,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每批保价费的起码额为零担、集装箱5角,整车2元。对于有稳定条件的大宗货物,铁路局可与托运人协商,定期清算保价费用。(史料PDF第399页)

铁路保价运输的赔偿与期限

保价运输货物变更到站后,保价运输继续有效;承运后发送前取消托运时,保价费应全部退还托运人。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时止,对保价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等原因除外。赔偿额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全批货物损失时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一部分损失时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80日,起算日期为:货物灭失、损坏时自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且未编有货运记录时,为运到期限期满后的第31日。承运人在运到期限期满后经过30天仍不能交付的货物,托运人、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要求赔偿。承运人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按款额分档,分别为10天、20天、30天,逾期未赔付时处理站应向赔偿要求人支付赔款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赔款总额的20%。该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史料PDF第400、401页)

公路铁路零担联运费收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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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孙林,张长青编《铁路  公路  航空  水路  海运  旅客和货物运输法律实用手册》,出版信息未详,本文依据PDF第399—404页整理。史料文章编号:HIST-20260826-2E8FEB85

文档说明

本文依据铁路历史文献整理形成,属于铁道职培APP独家原创历史研究资料。仅供铁路历史研究与学习,不代表现行规章、技术标准或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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