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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文献] 1997年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赔偿时效与施行条款——基于法律实用手册的文本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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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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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4 04: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本篇文章依据一部法律实用手册的连续六页展开。其中第275—276页收录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部分条款,涉及事故赔偿、索赔时效和附则;第276页末尾起至第280页收录了《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这些文本为考察1997年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施行与废止信息提供了直接史料。(史料PDF第275、276、277、278、279、280页)

关键词

铁路历史文献;综合;铁路公路航空水路海运旅客和货物运输法律实用手册;史料整理

正文

承运人免责与事故赔偿

第275页记载,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18条列举了承运人对行李、包裹损失不承担责任的五种情形,包括不可抗力、物品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且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托运人自己押运或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托运人或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自身过错。第119条至第121条规定,旅客伤害事故可向事故发生站或处理站请求赔偿;若损害同时属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承保范围,铁路运输企业应同时支付赔偿金和保险金;行李、包裹事故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赔偿依据,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史料PDF第275页)

索赔时效与规程施行

第276页记载,第125条规定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为一年,并分别规定了身体损害、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损失、给铁路造成损失、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等情形的起算日期。第126条、第127条规定本规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修改、解释,并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1991年4月2日发布的《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铁运〔1991〕57号)届时废止。(史料PDF第276页)

手册编排与汽车规则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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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孙林,张长青编《铁路  公路  航空  水路  海运  旅客和货物运输法律实用手册》,出版信息未详,本文依据PDF第275—280页整理。史料文章编号:HIST-20260824-0E1C1BAE

文档说明

本文依据铁路历史文献整理形成,属于铁道职培APP独家原创历史研究资料。仅供铁路历史研究与学习,不代表现行规章、技术标准或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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