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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铁路公路航空水路海运旅客和货物运输法律实用手册》连续页中,铁路货物运输部分以合同权利义务、月度要车计划表、货物运单和货票为主要内容。史料显示,铁路货物运输的办理以合同和单据为线索,托运方、承运方、收货人的责任在合同条款和单据填制说明中相互对应。本文仅依据这些连续页的记载,整理其中可见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与单据格式信息。(史料PDF第86、87、89、90、91、92页)
关键词
铁路历史文献;综合;铁路公路航空水路海运旅客和货物运输法律实用手册;史料整理
正文
合同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手册首先记载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项下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托运方有权要求承运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并可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提出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取消托运等要求,但需通知承运方并按有关规定付费;托运方应按约定交付运杂费,按规定标准包装货物,遵守危险品运输规定。承运方有权收取运杂费,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运杂费的货物有扣压权,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可按有关规定处理;承运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通知收货人,并负责货物安全。收货人有权凭证领取货物,必要时可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并签订变更协议;收货人超过规定提货时间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违约责任部分载明,托运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要求提供货物应按百分比偿付违约金;夹带、匿报危险货物或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造成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包装缺陷造成损失应赔偿。承运方不按合同规定配车(船)发运应偿付违约金;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规定地点,逾期到达应偿付违约金;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联运货物损失由终点阶段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过错造成损失,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史料PDF第86、87页)
月度要车计划表与合同成立
手册在合同文本之后列出“月份要车计划表”和“铁路要车计划表”的表格样式,表头设有发货单位、提出日期、到达、车种、电报站码、收货单位、货物吨数、电话号码等栏目。表格附注列明车种代号:棚车P、敞车C、平板N、轻油衊车Q、重油罐车G、保温车E、毒品车PD、牲畜车J、砂石车K,并说明自备车(化工)在车种代号前加zo。说明文字载明,托运人根据已签订的年、季整车大宗货物运输合同提出月度要车计划表;其他整车托运货物的,也填写月度要车计划表,填表同时提交货物运单,经承运人签字盖章,合同即告成立。这段记载将月度要车计划表与货物运单的提交衔接起来,作为整车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一个环节。(史料PDF第89页)
货物运单、领货凭证与货票的填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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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孙林,张长青编《铁路 公路 航空 水路 海运 旅客和货物运输法律实用手册》,出版信息未详,本文依据PDF第86—92页整理。史料文章编号:HIST-20260822-D99DC4F9
文档说明
本文依据铁路历史文献整理形成,属于铁道职培APP独家原创历史研究资料。仅供铁路历史研究与学习,不代表现行规章、技术标准或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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